課程名稱 |
國際公法二 International Law (Ⅱ) |
開課學期 |
105-2 |
授課對象 |
社會科學院 國際關係組 |
授課教師 |
蔡季廷 |
課號 |
PS3317 |
課程識別碼 |
302 3412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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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2.0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必帶 |
上課時間 |
星期四3,4(10:20~12:10) |
上課地點 |
社科和碩講堂 |
備註 |
總人數上限:100人 外系人數限制:10人 |
Ceiba 課程網頁 |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052PS3317_PIL |
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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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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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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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第二次世界大戰後,國際法學界開始思索,何以強調純粹法律效力的國際法律實證主義,無法在戰間期阻止二次大戰的悲劇。其中一個主要的原因是認為:應該重構形式化的國家主權概念。因此,從聯合國憲章的設計、新國際經濟體系的建制、以人權和民主為導向的全球/ 區域的合作或整合、和各種協調國家集體行動的制度框架,主要目的均為破除傳統形式化的國家主權概念。一言以蔽之,二次戰後的國際法,從傳統強調主權的形式化,走向主權的功能化。
功能化的主權觀念,造成現代國際法與二次戰前國際法的最大差異,是在於為數眾多的國際關係中之議題領域 (issue-area),都成為國際法治原則的規範對象。換句話說,傳統以國家主權為中心的國際法領域 (如:法源、管轄權理論、豁免理論、承認理論…等),擴張到國家間的功能合作領域。因此,要全面理解現代國際法的發展內容,國際法的各論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。本學期課程不僅延續上學期的國際總論課程外,其他預計討論的議題包括:國際法與國家的空間、國際法與人性尊嚴、國際法與經濟秩序、以及武力對國際法本質的挑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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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目標 |
本課程為國際關係一整個學年的必修課。雖然不以修過國際公法一為選修的先決條件,但基本上是上學期國際公法總論課程的延伸。因此,本課程主要是以國際公法的各論,作為這學期的主軸內容。當然,若有觸及上學期尚未討論過的國際公法總論內容,亦將一併在課程中討論。
本學期上課調整注意事項:
1. 如我們上學期期末所說,依據台大2016年的新上課規定,視上課進度,得改為彈性上課(連同期中考)15週。
2. 由於本學期教師受邀至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授課約三週,但停課加上期中考共有四週。
3. 因此,依據上述規定至少需要補上一週的課程。但這學期國際公法的涵蓋內容比上學期廣,比較保險的是期中考前補兩次課。若院方許可,我們將利用3月18日(星期六)與15日(星期六)早上補課。
4. 若整學期到期末達到預定上課進度時,會尋上學期先例依據彈性上課規定,提早結束本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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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要求 |
本課程將會有一次期中考,一次期末考。兩次考試的比例,原則上為各50%;但仍保留視期末總成績計算結果,再做調整的可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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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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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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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閱讀 |
待補 |
參考書目 |
1. 主要教材:原則上繼續援用上學期教材:丘宏達,現代國際法,三民書局。
2. 參考教材:俞寬賜,國際法新論,啟英文化。
3. 上課補充講義:注意!由於本學期上課內容,無法以一本書貫徹所有內容,因此,部分教材內容將視情況隨堂發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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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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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週 |
2/23 |
行政事務 |
第2週 |
3/02 |
武力使用與國際人道法(一) |
第3週 |
3/09 |
武力使用與國際人道法(二) |
第4週 |
3/16 |
武力使用與國際人道法(三) |
第5週 |
3/23 |
3/18補課;3/23正常課
國際人權法(一)(二) |
第6週 |
3/30 |
3/25補課:國際人權法(三);
3/30正常上課:國際環境法 |
第7週 |
4/06 |
停課 |
第8週 |
4/13 |
停課 |
第9週 |
4/20 |
停課 |
第10週 |
4/27 |
期中考 |
第11週 |
5/04 |
國際經濟法(一) |
第12週 |
5/11 |
國際經濟法(二);國際海洋法(一) |
第13週 |
5/18 |
國際海洋法(一)(續) |
第14週 |
5/25 |
國際海洋法(一)(續);國際海洋法(二) |
第15週 |
6/01 |
國際海洋法(二)(續);國際海洋法(三) |
第16週 |
6/08 |
國際海洋法(三)(續);國際海洋法(四) |
第17週 |
6/15 |
國際海洋法(五) |